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本市区域内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职工本人的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和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纳的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的2%。

医疗待遇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核后,按照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报销流程

参保职工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凭发票、清单等材料到指定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金额根据医疗费用目录和报销比例确定。

异地就医

参保职工在异地就医时,可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与本地参保职工相同的医疗待遇。异地就医费用经审核后,通过异地结算系统支付。

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与在职职工一致。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集使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六)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