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解读

本办法旨在规范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还贷、建房、装修、重大疾病治疗等用途。

提取条件

职工提取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偿还建房贷款本息的;
4、装修自住住房的;
5、支付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且无法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的;
6、职工死亡或退休后未提取的公积金;
7、终止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

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
3、提取用途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医疗费用清单等);
4、其他相关材料(如异地缴存证明、终止缴存证明等)。

提取流程

职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出提取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按规定程序提取。线上可通过公积金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申请,线下可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指定银行柜台申请。审核通过后,公积金将汇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提取限额

职工提取公积金,每年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50%。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可适当放宽。具体提取限额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提取注意事项

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注意以下事项:
1、提取用途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或骗取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3、提取后职工需妥善保管提取证明,以便备查;
4、职工终止缴存关系后,提取公积金需按终止缴存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提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在茂名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及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

【条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职工租房;

(五)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

(七)经济困难职工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全日制普通大学;

(八)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九)离、退休或退职;

(十)出境定居;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三)职工下岗失业;

(十四)调离本市;

(十五)异地转出;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