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基本生活费标准

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太原市不低于每月1300元,省直单位在太原市以外的所属企事业单位不低于每月1100元,省属企业不低于每月1000元,市级以上基本养老金保障范围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不低于每月1000元,县及县以下不低于每月900元。

失业补助金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太原市按失业人员上一年度本地平均工资的60%发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省直单位在太原市以外的其他市属企业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发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省属企业按全省平均工资的50%发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市级以上基本养老金保障范围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全省平均工资的50%发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县及县以下按全省平均工资的40%发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一次性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非本人意愿失业的失业人员,可发放一次性失业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的30%;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3年且失业前连续缴费满1年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失业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的60%。

技能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金额为每期培训补贴标准1500元。

创业补贴

失业人员申请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创业补贴,补贴金额为3000元。


晋人社办发〔2019〕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现就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6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已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了合并实施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农民工参保失业后的待遇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原来招用农民工并为其履行了单位缴费义务的,原单位缴费年限视同其个人缴费年限。

农民工转城镇职工后,按城镇失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缴费年限与转城镇职工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遇标准统一按城镇职工待遇标准核定。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