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办理流程
工伤申报的流程通常包括:受伤后及时向单位报告,填写并提交工伤申报表,单位审核并报送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单位或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自然因素意外伤害的;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待遇的种类
工伤待遇的种类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抚恤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工伤申报的时限
工伤申报的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应当在解除障碍后及时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工伤申报的注意事项
工伤申报要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申报,不要错过时限;2.提供准确完整的材料,如实填写工伤申报表;3.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病历、证明等;4.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5.及时了解申报进展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1.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事故报告;3.医院诊断证明;4.有关证人证言;5.其他相关材料。
工伤待遇申请的材料
工伤待遇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1.工伤认定决定书;2.工伤待遇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4.银行卡复印件;5.其他相关材料。
工伤待遇的申领方式
工伤待遇的申领方式主要有两种:1.由单位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2.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具体申领方式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情况而定。
工伤申报办理常见问题
问题一:工伤申报条件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问题二:工伤申报材料
1.首次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2.伤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劳动关系证明;
4.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伤者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属参保职工,受伤情形明确属工伤,目前还在工伤协议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填报,附表:《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预支申请表》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诊断证明和旧伤复发确认书。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问题三:工伤申报流程
企业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按上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