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启用通知

经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市区最低缴费基数为221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2100元;萧山区、余杭区最低缴费基数为188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8800元。

问答

1. 缴费基数调整有什么影响?

缴费基数的调整主要影响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和领取的待遇。缴费基数提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会相应增加;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等也将相应提高。

2.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缴费基数的调整是根据2014年杭州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的。新的缴费基数比上一年有所提高,反映了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 企业如何调整缴费基数?

企业应根据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标准,调整并申报2015年1月及以后月份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通过杭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http://hrss.hangzhou.gov.cn/)或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报。

4. 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选择,可以选择月工资收入的60%至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一旦确定,在当年内不得变更。

5. 缴费基数调整后,对参保人员有什么影响?

缴费基数调整后,参保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会相应增加。对于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其领取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也会相应增加。对于未退休的参保人员,则会影响其今后的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


一、关于2015年缴费基数启用

1.2015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5年7月起启用。

2014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372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60%(2418.60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12093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4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14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其单位及雇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15年7月起启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按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224.8元)确定,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最低按60%(2418.60元)确定;高于300%(12093元)的,按300%确定。

3.2015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包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至6月按2014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4.2015年1月至6月结算期新办理退休手续(含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人员,按单位申报的本人工资收入进行核定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4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其缴费基数按2014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补收或退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二、关于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15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1)2015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2)2015年6月仍在参保,当年新增、再就业且申报的月工资收入低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工资收入高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3)2015年1月至6月结算期新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人员,包括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已进行补退处理的,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仍低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4)对于2015年1-6月兼并、合并、分立单位,进行年中清算。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15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15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15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15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8%]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15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2%]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15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0.5%]

三、关于其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15年6月正常结算的其他缴费单位,人员范围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单位、个人应缴额列入结算。结算险种根据单位职工2015年1月至6月实际参保险种确定。

2.结算方式

其他缴费单位的结算方式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

3.结算公式

参保险种单位、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15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对应险种单位、个人缴费比例]

各险种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详见《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

四、关于事业单位保费差的年中清算

(一)、清算范围和对象

1、2015年1月至6月,按规定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内职工;

2.2015年1月至6月,按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编内职工身份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并享受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清算标准

1.建立工资统计年报审核制度的单位,其本单位月人均工资申报数低于本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的,保费差为:

(月人均工资统计年报数-月人均工资申报数)×编内职工人数×(各险种单位、个人缴费比例)。

本单位月人均统计年报数高于12093元的,按12093元计算。

2.未建立工资统计年报审核制度的单位,保费差为:

(全部参保事业单位月人均工资统计年报数平均值-该单位月人均工资申报数)×编内职工人数×(各险种单位、个人缴费比例)。

根据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审核表,经计算确认,2014年度全部审核单位的月人均工资统计年报数平均值为7960元。

3.按规定参照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的,保费差按照上述第2项办法计算。

4.按规定应建立工资统计年报审核制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统计年报数的单位,保费差按上述第2项办法计算。

5.新参保的事业单位,保费差按上述第2项办法计算。

6、上述月人均工资申报数,按照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编内职工2014年度月人均工资收入计算确定,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月人均工资申报数按计算保费差时编内职工缴费基数计算。

(三)、清算办法

1、2015年6月结算时,无正常参保缴费在职人员的单位,不作清算处理。

2、保费差的年中清算与上述社会保险费的年中结算一并计算。

五、结算清单查询方式

用人单位可凭单位介绍信根据参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已办理劳动保障网上认证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hz.hrss.gov.cn查询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

六、、其他事项

1、为做好2015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的资金清算工作,请各用人单位根据参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包括事业单位的收入户)、开户银行名称等基本信息变更工作。

2、为方便单位提高效率、厉行节约,2016年起将不再邮寄《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书面文件。各单位可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hz.hrss.gov.cn)查询,今后每年我局将有关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通知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