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确保公积金制度公平、公正、可持续运行,特制定本通知。

缴存基数调整条件

调整缴存基数应具备以下条件:

  • 职工与单位书面约定调整缴存基数;
  •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

调整程序

调整缴存基数的程序如下:

  1. 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调整缴存基数协议;
  2. 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调整申请材料,包括协议、工资证明等;
  3. 管理中心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并通知单位和职工;
  4. 管理中心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信息同步至各缴存银行。

调整期限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调整之日起生效。

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请拨打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411-82551234。


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我市开发区、保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月随工资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政策需予规范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开发区、保税区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8]2号)执行全市统一的缴存基数调整政策,即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