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聊城市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鲁建房公积金〔2019〕81号)文件精神,经聊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聊城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本通知调整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所有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缴存基数调整

月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由现行的21000元和1600元调整为24000元和1800元。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申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实发工资),职工申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单位月平均工资调整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调整

缴存比例由现行的职工5%-12%和单位5%-12%调整为职工8%-12%和单位8%-12%。缴存比例可由参缴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职工缴存比例不低于8%,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8%。

缴存方式

缴存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按月缴存,每月28日(遇节假日顺延)前由单位按职工当月工资基数和确定的缴存比例全额足额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和联网银行扣划上缴。二是按季度缴存,每季度末五日内由单位按职工上季度工资基数和确定的缴存比例,全额足额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和联网银行扣划上缴。

自查自纠

各参缴单位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自查自纠,职工本人对缴存情况如有疑问可向单位提出查询。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督促参缴单位按时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19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6359元(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53元×3倍)。

最低缴存基数暂按2018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2019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再行调整)。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月工资额未超过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926.16元。

计算公式:5453×3×12%+5453×3×12%=3926.16元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55元。

计算公式:1550×5%+1550×5%=155元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调整申报工作,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