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其中,省直行政、全供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其他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987元、城镇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495元。单位职工2015年度的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当年平均工资水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达到当年平均工资水平80%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3247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160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总额上限为318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16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财政供给单位按当年实际预算进行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的总和。

四、有关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单位完成201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方可进行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经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核定办理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至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