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问:哪些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 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 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等服务
  • 收入主要用于养老服务

增值税免税范围

问:养老机构免征的增值税有哪些?

答:养老机构免征的增值税包括:

  • 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
  • 向老年人销售商品的收入
  • 向老年人提供餐饮、日用品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申报

问: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养老机构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吗?

答: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养老机构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但是,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免税收入及相关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其他税收优惠

问:养老机构除了增值税免税外,还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养老机构还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减免
  • 契税减免
  • 土地使用税减免
  • 房产税减免

政策适用时间

问: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哪些时段?

答: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