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提取方式

《细则》新增提取方式,规定职工在服刑、接受收容教养、被劳动教养期间,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养育子女费用条件放宽

《细则》放宽提取养育子女费用条件,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子女幼儿园及以下教育阶段学费,无需提供发票或收据,凭幼儿园证明或教育机构证明即可提取。

提取住房租金条件优化

《细则》优化提取住房租金条件,规定职工在租赁住房时,既可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也可提供租金发票或收据,且提取时无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提高

《细则》提高自住住房提取额度,针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提取额度从原先的每人提取不超过账户余额的70%提高至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0%。

重病医疗提取条件放宽

《细则》放宽重病医疗提取条件,规定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无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证明即可提取。此外,新增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的规定。

死亡提取条件简化

《细则》简化死亡提取条件,规定职工死亡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时,无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凭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证明职工死亡事实即可提取。


咸公积金〔2018〕7号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市中心营业部:

现对《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细则》(咸公积金〔2017〕4号)第二条“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在本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房屋所在地与户籍或工作地不一致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一款审核要件第一项“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和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购房合同、税务发票原件以及付款凭证(交易流水或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原件)”。第二款申请时效:“自不动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修改为“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