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大(装)修贷款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伊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大(装)修贷款。

申请条件

1.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连续缴存满6个月;
2. 具有伊春市户籍或在伊春市工作且有稳定收入来源;
3. 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还贷记录;
4. 具备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
5. 有明确的装修用途和详细的装修预算。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

执行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缴存职工居住水平,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大(装)修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大(装)修住房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第三条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大(装)修住房贷款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大(装)修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五条大(装)修住房是指原自住住房破损严重,房屋年久失修,需要对旧房进行改造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的行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在我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大(装)修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大(装)修住房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进行基本装修;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新转入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连续计算);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贷款;

(六)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