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调整我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20倍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据此,2018年我省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32.93万元/人。

二、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将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80%。据此,2018年我省伤残津贴标准为每月1923.76元至2812.04元;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2204.4元至3522.24元。

三、调整工伤人员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费用标准。将康复治疗费用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20%。据此,2018年我省工伤人员康复治疗费用标准为每月3847.52元;辅助器具费用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50%。据此,2018年我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费用标准为4652.55元。

四、调整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将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调整为工伤发生前原工资的80%。

五、调整工伤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将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20倍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据此,2018年我省工伤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为132.93万元/人。

六、调整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将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据此,2018年我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102.2元。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办理相关待遇的人员,不作追溯调整。


川人社办发〔2018〕16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