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遵循“先补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偿机制。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其从业状况和安置方式,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包地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被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