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减负政策常见问题

2023年1月至6月,即2023年1、2、3、4、5、6月。2022年12月及之前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进入还款期的职工,从2023年1月起开始享受该政策。

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在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还款额减半,最低月还款额不低于50元;对于已结清贷款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减免2023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

职工无需提出申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缴存分中心进行批量减免,职工可关注“太原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减免结果。

政策实施期间,减免的还款额将自动延长贷款期限。

减负政策实施期间,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减负政策不会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减免的还款额属于银行的正常操作。


并公积金<2020>2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积极支持太原市企业和职工同舟共济战胜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具体事项如下:

一、全力支持困难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缓缴期满,企业应当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缓缴和解除缓缴均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在线申报。

二、适度加大困难职工租赁住房提取支持力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资收入减少的职工,在本年度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二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度提取总金额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2000元。

按照规定在本年度二次申请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公积金<20156>17号)规定条件基础上,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通过柜面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