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发放的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的总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还贷能力确定,商业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银行的规定确定。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期还款金额固定,其中包含的本金和利息比例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是指每期偿还固定本金,利息根据剩余本金计算,随着还款的进行,月还款额会逐渐减少。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利率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贷款利率加权平均计算得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商业贷款利率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市场利率确定。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具体还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和贷款银行的规定协商确定。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时,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贷款银行同时提出申请,并按照各自的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具体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贷款银行的规定为准。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逾期还款会产生罚息,罚息按照规定比例加收。逾期还款时间较长的,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导致以后贷款申请被拒或贷款利率上浮。情节严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贷款银行还有可能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责任。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思公积金〔2005〕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的价款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经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料等要件,对于符合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签约及担保手续并一起组合下发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为受托银行的信贷资金。

第四条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贷前审批和贷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以及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