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月平均工资。

201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