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联〔2019〕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依据《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9日

吉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打击力度,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等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