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大连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申请人应向贷款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五)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六)房地产权证或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副本;(七)其他贷款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贷款经办机构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出具贷款承诺函;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承诺函后,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抵押物或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在收到抵押物或担保后,应办理贷款放款手续。

第六条 借款人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还款的,贷款经办机构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贷款经办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七条 贷款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控。对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必要时可诉至法院。


大房金管发[2018]5号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8〕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所称办事处指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办事处: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上述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一)《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9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借款人之间、购房人之间、借款人与购房人之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