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参保人员减负措施

实施参保缴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企业职工方式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参保缴费单位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0%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就医待遇提升措施

拓展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实施门诊统筹定额管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年度累计达到统筹定额标准后,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门诊慢特病待遇水平,保障慢特病患者用药需求。

待遇保障机制优化措施

完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高额医疗费用保障机制,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住院医疗费用二次保障范围。建立门诊费用保障机制,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就医费用,在超过门诊共济保障统筹定额标准后,年度累计达到一定金额的,按规定纳入门诊费用二次保障范围。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措施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付费,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机构实施按床日付费,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机构实行按次付费。

医保基金监管措施

建立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加强医保基金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适用条件

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