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要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要件,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兰住公发〔2020〕52号)及《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兰住公发〔2020〕76号)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共借人收入证明。

二、取消自愿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收入证明。

三、取消共同还贷人收入证明。

四、取消借款申请人征信报告。

五、取消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六、取消借款申请人劳动合同或其他就业证明。

七、取消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劳动合同或其他就业证明。

八、取消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登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


兰住金<2019>89号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改善工作作风,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动“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工作部署,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更好地方便群众,经中心研究决定,取消收款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按下述要求进行核定:

以公积金缴存人近24个月平均缴存基数为准核定月收入,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24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缴存不足24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期间的平均缴存基数为准核准月收入,外中心缴存职工需提供实际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共同申请人是公积金非缴存在职职工且能够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的,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收入计;不能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的,按甘肃省最新执行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2017年为1620元/月)。

本通知自10月15日起执行。已录入系统的按原政策执行;中心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本通知未涉及的继续执行。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