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颁布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工资收入分配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原则

1.坚持动态调整,保持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坚持分类指导,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分类制定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建立适应自身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

3.坚持市场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工资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标准,实现工资水平的市场化。

4.坚持政府引导,按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自主分配机制的要求,制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工资分配提供参考依据。

三、工资指导水平

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6.6%。其中,大型企业工资指导线为6.4%,中型企业工资指导线为6.6%,小型企业工资指导线为6.8%。

四、适用范围

本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照执行。


一、根据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6年我市经济发展预测,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9%;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6%。

二、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企业执行行业工资指导线,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

三、2016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做好增资决策。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依据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五、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