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和参保地证明到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2. 填写医保转移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3.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转移手续。4. 参保人医保关系转移成功后,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会发放新的医保卡。

1. 医保转移有什么时间限制吗?

医保转移没有时间限制,参保人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转移申请。

2. 医保转移后,原参保地的医保缴费可以退吗?

医保转移后,原参保地的医保缴费不能退回。参保人员需要在新参保地继续缴纳医保费。

3. 医保转移后,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医保转移后,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发生医疗费用,可以在新参保地按照规定报销。原参保地的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相应凭证到原参保地报销。

4. 医保转移后,社保卡还能用吗?

医保转移后,原参保地的社保卡不能在新参保地使用。参保人员需要在新参保地办理新的社保卡。

5. 医保转移后,个人账户资金会转移吗?

医保转移后,个人账户资金会转移到新参保地。转移的资金按照原参保地划拨比例划拨到新参保地。


首先,医保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

【城市案例】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

第四条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重复参保期间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地享受。

第五条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统筹地区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统筹地区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随其职工医保关系同步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经本人申请由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

第七条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新就业地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并同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无接收单位的,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其中对符合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同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在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暂不中断原就业地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关系,按原就业地统筹地区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原就业地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待遇,直至办完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参保缴费并按规定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具体操作办法和经办流程按照《省人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0]98号)执行。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申请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本统筹地区已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情况提供给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保留参保历史记录。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可以回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