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

丹东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困难失业人员;应届毕业大学生。

**补贴标准和期限**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辽宁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规定,每人每月按实际缴纳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其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丹东市人社局就业服务微信小程序或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由社区(村)对申请人进行信息核实,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镇),再由街道(镇)报送至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人社局。

**办理时限**

市人社局自收到县(市、区)人社局报送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资金。

**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套取、骗取、冒领补贴资金,对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丹人社发<2018>20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5]31号)和财政部、人社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2018年6月30日以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申请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其缴费基数档次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60%—100%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按申请人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

3、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单独申请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项补贴。

4、在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中,对于个人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补贴方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符合条件人员先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凭缴费凭证申报补贴。

(四)补贴停发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发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或已签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