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本省月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省财政厅共同编制公布。202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924元,上限为34495元。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6%计入统筹基金,4%计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期限为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全部时间。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缴纳的保险费缴入指定账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社会化征收方式,通过商业银行代收或委托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收取。

企业对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负有法定义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欠缴的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粤人社规〔201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委、财政局(委)、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现就我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见附件)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废止《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粤人社规〔2016〕4号)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