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年320元执行,可按月、季度、半年或全年缴纳。其中,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28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每年40元。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条件且年龄不满70周岁的,大病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70周岁及以上年龄段的人员不缴纳大病保险,不享受大病保险补助。

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不缴费的,视为放弃当年参保资格。

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药品费、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接生、住院和新出生儿医疗费用)、专科门诊医疗费用、急诊留观治疗费用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等。

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如特定病种的药品费、材料费、手术费等。

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免缴人员

根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免缴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享受军队医疗补助的;年满70周岁且享受城乡老年人医疗保健补助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且已享受农村集中供养医疗制度补助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是两项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属于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


穗医保规字〔2019〕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3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待遇保障标准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元)、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

(二)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三)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前已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待遇低于本款规定的,按本款规定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