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完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扶贫代缴对象。符合本市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享受国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等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且年龄为16周岁-65周岁(含)的。

2.调整扶贫代缴标准。按照国家扶贫代缴标准,分别对低保、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员给予不同标准的扶贫代缴。

3.优化扶贫代缴流程。符合条件的扶贫代缴人员无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社保中心统一进行扶贫代缴。

4.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扶贫代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至市财政专户,确保扶贫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5.强化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两级社保、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扶贫代缴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6.做好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扶贫代缴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确保符合条件的扶贫代缴人员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扶贫办关于抓紧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扶贫政策的通知》(明人社〔2018〕28号)有关政策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贫困人口代缴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和已脱贫的贫困人口,下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贫困人口代缴保费政策。

二、积极完善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标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扶贫部门,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按照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代缴养老保险费,避免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因无力缴费而未能享受代缴政策的情况发生,确保代缴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人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8年底前完善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确保新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