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旨在保护森林所有者免受森林火灾、风暴、昆虫侵害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这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至关重要。

森林保险通常涵盖多种风险,包括森林火灾、风暴、冰雹、雷击、雪害、昆虫侵害和疾病。投保范围可以根据特定地区和森林类型进行定制。

森林保险的费用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森林的面积、类型和位置。保险金金额取决于森林的价值和投保的风险范围。如果森林因受保事件受损,保险公司将支付赔偿金,帮助森林所有者恢复其损失。

要申请森林保险,森林所有者需要联系保险公司或经纪人。保险公司将评估森林的风险状况,并确定合适的保险范围和保费。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森林的详细资料,包括面积、类型和位置。

在购买森林保险时,重要的是要考虑以下因素:投保范围、保费成本、保险金金额、免赔额和等待期。森林所有者应仔细审查保单条款,并确保它们符合其特定需求。


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是指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企业(保险人)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这种行为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投保可以是国有林业生产单位、集体所有制合作林场、林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林业专业户、重点户等。

充分认识到森林保险的重要性

森林保险作为重要的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有利于改善森林资源管护的薄弱现状,增强林业抗御灾害的能力,解除林业发展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有利于减少林业投资、融资的风险,改善林业投资、融资环境,保障林业投资、融资改革;有利于保险业拓宽服务领域,优化区域和业务结构,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做大、做强保险业。发展森林保险在完善森林灾害防救体系,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同时对于林业的发展,林农的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历程

1982年我国拟定了第一部《森林保险条款》。

1984年进行了森林保险试点,到了1988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的133.3万多hm2森林开展了保险工作,随后森林保险面积不断扩大,对于减少森林灾害发生,分散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3年以后至今,我国森林保险呈萎缩徘徊状况,原来试点的森林保险也大都名存实亡。西北地区目前的森林保险基本上处于空白。

灵活借鉴国外的森林保险发展模式

众所周知,芬兰国土的66.7%都是森林,而其中的1/3都得到了保险,森林保险体系完整又健全。芬兰的林业保险是由许多私人的保险公司组成的芬兰保险中央联盟来经营的,而各私人保险公司又统属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保险局管理。瑞典1920年就开办了森林保险,后来逐步发展为以综合保险为主的林业保险业务。良好的林业保险事业,极大地促进了两个国家的林业发展,均堪为世界的范例。

具体分析,(1)芬兰是世界上最早开办森林保险的国家,目前,承保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的发展,在芬兰的森林保险赔偿中,保险公司提供森林保险的1/3,政府补助基金提供剩余部分。经营险种包括:森林火灾保险,森林综合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各种保险综合年赔付率达到68%,业务发展比较稳定。

(2)瑞典开办森林保险已有80多年历史,森林保险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并成立联合再保险公司。将全国化成6个林区,不同林区有不同的保险率。按森林面积收取保费,按实际损失赔偿。实行单一森林保险和森林综合保险两个业务。业务发展稳定,据行业统计,年赔付率大约在40%。

(3)日本的森林保险是以日本民间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市·町·村的森林共济会经营。通过官方机构,为森林保险提供再保险。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三大险种的综合延续至今,近几年,日本森林经营目标由振兴林业转为充分发展森林生态作用。国有林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森林保险只针对民有林。

综合森林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的情况,可以看出几个共同点:由单一灾害险种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发展到综合险种;一般森林保险都由私营保险公司或是联营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不同林种、树种以及价值确定不同的保费和赔率;国家予以管理和保费补贴。

对比国外,当前我国森林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1、赔付率过高,亏损严重2、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3、山区的产权分配制度制约了林业经营者的投保积极性4、林区经济不发达,制约了保险的需求5、林农市场意识缺乏6、险种单一,不能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7、森林保险法律法规缺位8、从政府角度看,国家政策对森林保险支持力度远远不够9、现行保险体制不适应森林保险发
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