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外购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支付

佛山市已将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纳入外购目录,患者可凭外购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医保报销政策如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药品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自付费用。)

省外定点零售药店如何选取

患者可通过佛山市医保局网站或“佛山市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查询佛山市指定的省外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定点药店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加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外购药品价格如何确定

患者购买外购药品,需按照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定的价格支付自付费用。佛山市医保局将定期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接数据,确保外购药品价格与平台价格一致。

报销资料提交

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后,需保留外购发票、外购药品清单、处方复印件等资料。参保人可通过佛山市医保局网站或“佛山市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提交报销申请,经审核后,医保资金将按规定拨付至参保人个人账户。

报销时限

患者应在自付费用发生的3个月内提交报销申请。超过报销时限的,不再受理报销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报销的,参保人可向佛山市医保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报销时限可延长至6个月。

异地就医医保支付

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外购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费用,可凭外购发票、外购药品清单、处方复印件等资料向佛山市医保局申请异地就医报销。报销后,医保资金将按规定拨付至参保人个人账户。

常见问题

外购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报销范围有哪些?报销范围包括国家医保局公布的谈判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不包括谈判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和用药需求,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1号)、《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粤卫函〔2016〕985号)的文件精神,我局拟制了《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送审稿)》,进一步扩大门诊特定病种处方外配的药品范围。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1号)

(二)《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

(三)《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粤卫函〔2016〕98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外购用药医保支付的适用情形: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在本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门特病种治疗,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中的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等19种药物(详细药品清单见正文附件),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所需药物的情况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