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符合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条件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以下方式支持人才安居:1. 提供公积金贷款;2. 发放人才安居补助。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购买新房)或评估值(购买二手房)的8倍取较小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根据人才类型和购房方式,发放人才安居补助。补助标准详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文件。

符合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嘉兴市户籍或在嘉兴市工作满1年以上;2. 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3.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4.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记录。

申请人可通过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指定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流程包括:1. 提交申请材料;2. 资格审核;3. 贷款审批;4. 补助发放。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人才安居的积极作用,助推人才强市战略,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包括依据《嘉兴市人才认定和人才积分实施办法(试行)》(嘉人社〔2018〕95号)和《年度嘉兴市人才认定标准》认定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基础人才A类四类人才和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学位证书的人才。

第三条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的优惠政策措施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端(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2.高端(含)以上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高端(含)以上人才购买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凭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2.高端(含)以上人才购买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总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