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济宁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 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学习;
  3. 职工暂时失业或企业停业、歇业;
  4. 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行动不便;
  5. 职工死亡。

2.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委托提取手续。

3.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原则上按月提取,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上一年平均月工资。

4.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职工尚未归还贷款本息的期限。委托提取期限届满后,职工仍未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重新申请委托提取。

5.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注销

职工已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终止委托提取意愿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注销委托提取手续。

6. 其他

本管理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济住字〔2018〕71号

第一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 委托提取还贷的申请人应是在公积金中心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四条 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的行为。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