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6月15日起执行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本人、退休不就业职工和无业居民,用于下列用途: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
- 支付房租
- 因生活困难
- 长期出国、出境
- 出境定居
- 其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用途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 提取用途与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相符
- 已结清所购住房贷款,提取用于偿还购房款的,应当提供相关凭证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限额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提取限额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支付房租的,提取限额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
- 因生活困难的,提取限额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
- 长期出国、出境、出境定居的,提取限额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各分中心、各处室:
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传,并严格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31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提取类型及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
2.购买房改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身份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结算清单、拆迁差价结算凭证、身份证。
4.购买二手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
5.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另需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有效凭证。
6.异地购房提取,另需证明材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的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建造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2.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
3.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大修费用支付凭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