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和缴存职工。

调整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为5%,即缴存基数上限上调至月工资收入的230%,下限下调至月工资收入的120%。

调整方法

各单位应根据职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重新确定各职工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对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有异议的,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提出申诉。

特别提醒

对不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全省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现对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作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标准

自2019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联合发文(黔人社发〔2019〕9号)公布的安顺市2018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我市201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12元),即不超过16536元。

二、月缴存额上限标准

2019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统一为3970元(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985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根据省人社厅文件(黔人社厅通〔2017〕279号)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年度不作调整,即西秀区、平坝区仍按1680元,其余县区仍按1470元的标准不变。

四、其他

2019年因缴存基数口径统一以全省社平工资为调整标准,缴存上限较上年有较大调整,请各缴存单位认真审核,有不符合缴存基数规定的务必在此次年审工作中予以规范。

特此通知

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