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阶段性放宽

为满足疫情期间职工购房需求,长春公积金中心决定阶段性放宽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放宽条件

在疫情期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1. 在长春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
  2. 在长春市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家庭名下无住房的职工。
  3. 职工家庭成员在长春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住房的。

所需材料

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申请书》
  • 购房合同(或购房意向书)
  • 身份证明
  • 婚姻证明(已婚职工提供)
  • 相关职工家庭成员材料(第三种情况)

温馨提示

职工提出提取申请后,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审核并办理。提取金额以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职工提取公积金后,不得提取同一住房的其他公积金。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阶段性放宽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在疫情期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或职工家庭成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及其配偶名下无住房)。

2. 阶段性放宽条件仅适用于哪些地区?

仅适用于长春市。

3. 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所需材料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申请书、购房合同(或购房意向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相关职工家庭成员材料(第三种情况)。

4. 提取公积金后,还能提取同一住房的其他公积金吗?

不得提取同一住房的其他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六十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二十四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三、提取证明材料

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5]16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