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阶段性放宽
为满足疫情期间职工购房需求,长春公积金中心决定阶段性放宽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放宽条件
在疫情期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 在长春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
- 在长春市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家庭名下无住房的职工。
- 职工家庭成员在长春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住房的。
所需材料
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申请书》
- 购房合同(或购房意向书)
- 身份证明
- 婚姻证明(已婚职工提供)
- 相关职工家庭成员材料(第三种情况)
温馨提示
职工提出提取申请后,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审核并办理。提取金额以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职工提取公积金后,不得提取同一住房的其他公积金。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阶段性放宽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在疫情期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家庭名下无住房),或职工家庭成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及其配偶名下无住房)。
2. 阶段性放宽条件仅适用于哪些地区?
仅适用于长春市。
3. 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所需材料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申请书、购房合同(或购房意向书)、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相关职工家庭成员材料(第三种情况)。
4. 提取公积金后,还能提取同一住房的其他公积金吗?
不得提取同一住房的其他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
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六十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二十四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三、提取证明材料
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15]16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