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主要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赁住房;异地安置或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户籍职工;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提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什么要求?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符合以下条件:自住住房具备合法产权,且职工拥有该自住住房的所有权或共有人之一的所有权;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首付或全部房款,以及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住房修缮费和房屋租赁费。

异地安置或出国定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职工因工作需要被单位派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异地安置职工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派往异地工作证明,出国定居职工需提供有效出国定居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医疗机构认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职工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什么要求?

城镇户籍职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职工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证明,以及有效身份证件。


为贯彻一系列国家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落实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购房办证费提取(含契税、住房维修基金)

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2、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发票、住房维修基金发票、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3、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准2年之内,有效期内只办理一次。

提取额度: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二、新增购房装修费提取

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

2、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3、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取时限:高层4年之内,多层3年之内,二手房及现房房本2年之内,有效期内只办理一次。

提取额度:装修费用提取标准以购房面积为准,按照1000元/平米计算。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核定标准。

三、新增购买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车库、地下车位提取

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

2、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3、与所购住房在同一小区的购买车库、地下车位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4、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取时限:以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高层4年之内,多层3年之内,二手房及现房房本2年之内,有效期内只办理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以车库、地下车位合同及发票记录实际支出核定,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且不超出上限:车库20万元(含),车位15万元(含)。

四、调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提取条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含)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工作地无自有自住住房及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办理要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提供“呼和浩特市保障房租赁证”及当年缴纳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租住企业单位自管住房的,提供单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年缴纳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租住商品房提供:

①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本人及配偶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

③房屋查询证明;

④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取时限: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年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

提取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和企业单位自管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2、租住商品房的,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市属旗县8元)计算租金,144平米以下(含)按计算租金的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计算租金的80%提取。

五、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地区实际,负责组织落实具体操作细则,铁路分中心及下设管理部参照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关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