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且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个人缴费600-3000元/年,可按月缴纳或年缴。原则上每年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不得低于600元;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不得高于3000元。

因特殊情况导致未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补缴。补缴期间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补缴当年自治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计算,不得低于600元。补缴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通过银行、邮政、社保经办机构等渠道缴纳。缴费时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年度缴费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未按时缴费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月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五。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难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或缓缴部分或全部个人缴费。

具体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减免政策等详细信息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拨打12333热线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 2019年第12号)要求,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征收渠道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

(一)委托金融机构批量代扣费款

自2019年12月21日零时起,暂停金融机构批量代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事项。

(二)线上缴费渠道

自2019年12月23日23时起,暂停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广西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线上缴费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办税服务厅缴费

自2019年12月24日12时起暂停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事项、暂停商业POS机刷卡缴费事项,各办税服务厅应于12月24日17时前完成以现金票证汇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解入库。

各办税服务厅通过社保费移动POS机征收费款的,应于12月23日18时起暂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四)移动POS机刷卡缴费

自2019年12月23日23时起各代收部门暂停使用移动POS机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金融机构网点缴费

自2019年12月23日23时起暂停金融机构各网点收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金融机构所有线上、线下缴费渠道。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选择

选择委托金融机构代扣费款的城乡居民缴费人,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到村(居)委、村级或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经办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变更缴费档次)》,确认下一年度缴费档次。未按规定时间填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一年度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