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金领取条件

1. 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失业前在本市就业地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

2. 本市户籍,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失业前在本市就业地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

3. 具备领取失业金的其他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处于失业状态、已办理失业登记、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从失业之日起,可领取最长24个月的失业金。具体领取期限按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确定。

失业金领取金额

失业金的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领取失业金材料

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失业证、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材料。

失业金发放方式

失业金采取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失业人员需持相关材料到指定银行办理代发手续。

失业保险补缴

失业人员如果失业前未缴纳满规定的失业保险费年限,可进行补缴。补缴后,可享受失业金待遇。

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需在失业之日起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逾期不得补办。


北京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3)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4)被用人单位辞退;

(5)被用人单位除名或开除;

(6)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符合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具体的北京失业金领取流程如下: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