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住所的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外省市户籍职工;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人员。

住房公积金提取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以下情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装修已购住房;异地安置或随军家属;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一年内不再恢复境内居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达到以下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相关证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贷款合同和还款凭证;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装修已购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装修发票或收据;异地安置或随军家属的,需提供调令或随军证明;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有关证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需提供贷款合同和还款凭证。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职工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提取申请表;与提取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文件(例如:购房合同、发票、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

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受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内。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得再次提取同一事项的住房公积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强化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1、明确缴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要密切配合,监督全市各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并为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办事的评价内容。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