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因病提前退休条件

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条件,且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社保机构认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关于202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职工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提前退休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社保机构受理初审。

关于202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审批流程

社保机构进行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审核,市社保中心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批准。批准后,由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202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提前退休后享受待遇

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但不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养老金待遇,也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到期待遇。

关于202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其他规定

因病提前退休人员不得再重新就业,如因病提前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其提前退休待遇将被停止,并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市本级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146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保障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省厅文件精神,我市2020年度因病提前退休报名工作,继续坚持“本人自愿,公开报名”原则,请各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抓紧组织报名。

二、申请报名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3.建立个人账户以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4.符合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即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以及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

5.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治疗终结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申请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因病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主要病史,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同时要注明申请日期。

2.近3年内的住院、门诊等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病历完整,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骑缝章;门诊病历资料要包括病历内容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原件)及相关资料。医疗文书需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文书需要具有鉴定精神疾病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