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同时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我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为了使缴存职工明确了解相关情况,现对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缴存职工在2018年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缴存职工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并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避免政策给调整前已经按中心原执行的政策购买住房的缴存职工带来不便,我们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设定缓冲期,9月30日以前全额付清房款购买住房、同时购房时间在贷款申请之日前三年以内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购房时间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二、停止受理本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

解读:根据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不能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在异地购房的,可以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后直接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