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

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是由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一部分资金,并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发放的。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一般包括基本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

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其计算方式为:基本养老金=退休前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其中,退休前月平均工资是指退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1%是养老金的计发比例。

企业补充养老金

企业补充养老金是国企为了提高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而设立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的具体缴纳标准和发放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一般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国企退休职工在职期间缴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积累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额度由个人缴费额和企业缴费额共同组成,退休后可以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

领取条件

国企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一般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其中,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于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养老金待遇会相应降低。

领取方式

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可以是按月领取或一次性领取。按月领取是将养老金按月发放到退休职工的银行账户中,一次性领取是将全部养老金一次性发放到退休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待遇调整

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水平进行定期调整。一般来说,养老金待遇调整的频率为每年一次,调整幅度根据当年物价上涨指数和国家经济增长情况确定。

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建立了养老金社会统筹制度。养老金社会统筹制度是指将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资金集中管理,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剂分配,确保所有退休职工都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国企退休职工养老金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