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人身损害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损失。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经治疗与伤情相符,必要性与合理性得到认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部分,法院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对受害人生活、工作和社会交往的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等级和年龄,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式计算。残疾等级分为十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赔偿标准也随之递减。

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造成受害人多项损害的,应当分别赔偿,不得重复计算。例如,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应逐项赔偿,不能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名义重复赔偿。

侵权人与其他人共同致害的,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致害人之间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进行内部追偿。但是,共同致害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共同致害人之间就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应按协议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共计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关注和重视这个司法解释是有充分的理由的。这是因为,这个司法解释关乎所有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问题。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当中,都可能造成这三个最重要的人格权的损害。而这个司法解释就是规定在这三个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怎样进行司法保护的司法文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保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护人民权利,制裁侵害人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旅游意外险、团体意外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集纳司法实践经验、汲取法学理论营养,对于推动侵权行为理论研究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理论上,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重要的主张和意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集纳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也是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充分肯定,对于完善中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和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