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执行

为满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需要,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职工。职工可以自愿选择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受单位缴存的影响。

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缴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缴存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职工自愿缴存手续,并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本人申请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度,由其本人通过银行扣划方式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20%。

职工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期为5年。封存期满后,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提取使用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职工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贴息政策。职工提取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其使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各有关单位、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

根据《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资市住金委发〔2019〕1号)的有关规定,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定了《资阳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3日

附件:资阳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资市住金委发〔2019〕1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人员)是指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 申请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包括户籍地在农村的居民);

(二)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承诺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且不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未在其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各管理部负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