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参保对象

驻马店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具体缴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

报销范围

参保对象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

报销比例

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待遇享受

参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按照规定享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经办机构

驻马店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经办工作。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经办工作。

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监督和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


,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区、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等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