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标准:单位缴费:单位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10%;个人缴费: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3%;财政补贴: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按规定标准全额资助个人缴费和补助单位缴费。

单位职工每半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上半年1月至6月底,下半年7月至12月底;城乡居民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每年1月至3月底。

在我市居住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在我市工作、学习、居住的其他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和药品目录的医疗费,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待遇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参保人员因异地就医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和支付。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核查、稽核、审计制度,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医疗保障局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各区(市)分级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由一档、二档构成。一档包括住院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普通门诊统筹、大病保险等待遇;二档待遇在一档待遇的基础上提高住院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和普通门诊统筹等待遇,并设置个人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以下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一档参保范围对象:

1.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

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和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含新生儿)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