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提取公积金取消年限限制

按照新规,职工无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几年,都可随时按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其在佛山缴纳的房租(不包括房租押金)。

无房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调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其在佛山市外缴纳的房租(不包括房租押金),最高额度调整为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5%。职工无配偶或配偶未在佛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提取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50%。

提取程序不变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不包括房租押金)的流程和程序不变,具体可咨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办理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提取标准和提取额度按照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缴存职工房屋租赁期届满,不再需要租赁房屋居住或不再想租赁房屋居住,可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补缴房租发票原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注销住房租赁关系。

提取材料不变

提取材料不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不包括房租押金)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取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的身份证件;

(三)职工与住房出租人签订并经公证的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四)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件;

(五)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佛房金管〔2018〕2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2018年度我市租房提取和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规定的普通住宅面积标准及佛山市2017年普通住宅市场租金指导标准,确定我市租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月。超出上述标准部份,由个人承担。

以上租房提取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的提取方式和要求,仍按照《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16〕63号)执行。

二、无房提取

无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标准:面积按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确定个人为3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标准(35元/月)的55%核定。即:每年可提取额度最高为6930元(35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

以上无房提取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该时间段出具的无房证明为准)。一个年度申报一次,申请提取以个人为计;申请时提供由市住建部门出具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