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的住房属于城市规划内的商品住宅,且产权明确,手续完备;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或抵押条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年限,且缴存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贷状况、还款能力、所购住房价值、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可贷额度,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水平和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借款人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减去借款人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年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年。借款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利率执行。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具体利率水平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利率信息为准。

还款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在贷款期限内,每月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总额相等。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逾期还款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规定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贷款利率的1.5倍收取。借款人逾期还款超过一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2.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的担保;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为支持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含)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条件和种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及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的;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

(五)首付款不低于30%;

(六)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购买商品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购买二手房的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自建住房等其他类型房屋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认可的资产抵押或质押;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中心各管理部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现执行标准为: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最高贷款年限、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所购建住房使用年限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