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新瑞鑫2013版是一款两全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包括身故保障、全残保障、满期保险金。同时,该产品还提供保费豁免保障,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发生保费豁免条件,则本合同的后续保费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国寿新瑞鑫2013版保障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保额,全残保险金为保额的100%,满期保险金为保额的110%。

国寿新瑞鑫2013版提供保费豁免保障。当被保险人发生全残、特定疾病等保费豁免条件时,本合同的后续保费将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障继续有效。

国寿新瑞鑫2013版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被保险人年龄超过55周岁(含)的,不提供全残保险金。

国寿新瑞鑫2013版的缴费方式包括趸交和定期交。趸交是指一次性缴清所有保费,定期交是指按照约定的时间分期缴纳保费。缴费期限可选3年、5年、10年、15年和20年。

国寿新瑞鑫2013版包含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指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常见免责条款包括自杀、故意犯罪、酒后驾驶等。

国寿新瑞鑫2013版支持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可获得所缴纳保费的全部退还。犹豫期结束后退保,将按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现金价值是指在保单有效期内,保单所积累的具有保单价值的部分。


据了解,国寿“瑞鑫(2013版)”组合计划由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三款产品组合而成,同时可选择投保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金账户”)。这款以组合计划形式出现的产品,集子女教育、自身养老、理财规划、健康保障与身故保障五大功能于一身,真可谓是“一张保单多重保障”。

与老瑞鑫相比,“瑞鑫(2013版)”的投保年龄从过去的“30天到50岁”调整为“28天至55岁”,扩展了5岁;保险期间也延长了5年至85周岁;承保病种更由原来的12种,升级至保障40种重大疾病。

由于组合计划中新增了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瑞鑫(2013版)”保险组合计划的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障最低可达6倍基本保额,同时对于乘坐客运交通工具和民航飞机时的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障分别为9倍和12倍基本保额(注:主险合同生效180日内被保险人身故按照基本保额的105%赔付)。

值得一提的是,“瑞鑫(2013版)”保险组合计划中的主险依然采取定期生存返还的设计,并将返还模式升级为“一年一返”,即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60周岁前,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给付生存金,60岁至84岁每年按基本保额的6%给付生存金。当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85岁时,公司还将一次性给付3倍基本保额的满期金,为被保险人晚年的幸福生活锦上添花,前述产品开发人士续称。除了上述保障功能的全面升级外,作为一款兼具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瑞鑫(2013版)”还能通过保单红利,帮助投保人分享知名企业的投资及经营收益,确保资金安全。

投保“瑞鑫(2013版)”保险组合计划的同时,若选择投保“金账户”产品,“瑞鑫(2013版)”保险组合计划的生存金和满期金可选择转入“金账户”产品的万能账户,可享受最低保证收益、月复利计息、支取灵活等好处,同时免收“金账户”产品的保单管理费。

案例: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