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条件的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缴存方式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 委托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 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方式自行缴存。

缴存比例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自主选择,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的5%,最高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月工资的12%。

缴存账户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其建立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与职工依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使用。

提取使用

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其他

本办法由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个人自愿缴存者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正常连续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2个月;

4.个人信用良好,以《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5.承诺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