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常州市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使用范围扩大至购买家庭首次自住住房和家庭二次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且认定为家庭二次购买改善性住房时,不再要求对原住房进行交易转让,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常州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购买家庭首次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购买家庭二次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对于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具体标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常州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30年,借款人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购买家庭首次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购买家庭二次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常州市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次数不限。同时,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借款人,还可享受还款贴息政策,贴息额度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常州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职工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本省范围内已购自住住房的房租,提取次数不限。同时,职工在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住房公积金优贷政策

常州市继续实施住房公积金优贷政策,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具体贷款利率水平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和互助性,根据部、省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周边城市做法,我市将对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为方便广大缴存职工尽早了解政策,提前做好准备,现将此次政策调整内容介绍如下:

一、实施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有关规定,为满足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我市将开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将相关政策要求及流程介绍如下: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适用对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常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常州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条件:在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基础上,还需要满足“申请人在缴存地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异地贷款记录视同我市贷款记录。

3.申请材料:(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2)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