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答:企业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新冠病毒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

答:企业参保员工因感染新冠病毒导致隔离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其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期间工资;单位不支付的,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所在单位上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的80%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合计不超过6个月,每月不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答:企业复工复产期间,为疫情防控增加的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物资采购费用,按照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因防控需要对厂区进行改造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按照实物改造造价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答:因新冠肺炎隔离或治疗导致停工休息的职工,按照所在单位上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的80%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每月不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合计不超过6个月。

答:对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安排职工休假的,鼓励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休假期间工资。对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且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企业,可在职工休假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参照企业所在地疫情期间最低工资的50%执行,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50%。

答:企业复工复产后,发现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职工,其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执行隔离措施的密切接触者,按照现行规定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各市医疗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我省企业积极生产疫情防控必需医药产品。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药品及新冠肺炎诊疗临床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企业生产用于新冠肺炎诊疗所需的药品、试剂、耗材、设备等产品。

二、扶持医药企业新产品创新研发。对于我省企业生产的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以及使用新研发医用试剂、耗材、设备等并取得明显临床疗效的诊疗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帮助解决医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在对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基础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再向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预付1个月医保基金,主要用于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以往采购药品和耗材的应付款项,解决医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收到预付医保基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企业支付应付款。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应付款情况,及时报送当地医保部门,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考核范围。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督导力度,并加快医保基金结算进度,确保企业药品和耗材货款及时拨付到位。实行虚拟个人账户的市,可以对大型连锁药店预付1个月药品和防护用品采购用医保基金,提高采购能力。